〈台灣節目冠名化〉
首先得先澄清,我絕對不是一個只窩在手機、電腦前面的廢宅,其實電視才是我的最佳歸宿。
我們家是一個忠實的收視戶,雖然沒有加裝什麼尼爾森〈AGB〉,但八點檔和無線幾台是必定收看。但最近我似乎突破了一個盲點,剛剛查了一下,才發現這跟NCC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〉有關,那就是關於節目命稱的冠名制度。
「NCC(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)去年10月5日宣布開放節目冠名後,包括張小燕中天《Kanebo SS小燕之夜》、民視《愛妮雅舞力全開》共6節目也確定冠名。但台灣綜藝節目只開放冠名,卻沒鬆綁產品贊助,播出內容和廣告都不能出現冠名產品,形同有名無實,《小燕》製作人孫樂欣表示:「政府要完全開放,對節目才有實質幫助。」」
( 引用自《蘋果日報》報導「政府管太多:冠名節目禁秀產品 有名無實」2013.11.25 )
這其實牽扯到的層面很多,主要得考慮到「觀眾」、「製作」、「法律」三大族群。
就觀眾而言,拿我自己為例,我並不樂見這樣的情形發生。拿我前些時候才看到的《全國電子超級歌喉讚》,這樣的冠名也許只是多了幾個字,但在節目尾聲,我卻得看一群全國電子的員工跳舞,但畫面卻告訴我:「我沒說這是全國電子窩,我有打馬賽克。」真的挺突兀的,尤其是當那個馬賽克就出現在節目名稱的冠名旁邊時,讓人不禁笑了出來。
就製作而言,這是一個讓台灣綜藝節目起死回生的契機,有了企業的贊助,如魚幫水水幫魚,兩邊皆得利,何樂而不為?在台灣,這就同時牽連到「法律」的問題,節目的名稱可以「冠名」,但內容和廣告是不能出現「冠名」的。這樣的因素也就產生我上述所提到的突兀,明明就全國電子呀,為什麼要遮遮掩掩的?
另外,在去年十二月也引發討論的「波蜜冠名韓國節目」事件,如果法條通過,是不違法的,有網友表示:「台灣徹底失敗。」但我的觀點正好相反,「波蜜」能夠代言到表示自身有該能力,並且為策略性進攻年輕人市場,這不就是此法條開放後所樂見的嗎?
「但反觀中國節目,浙江衛視《中國好聲音》光1季廣告就海撈6.8億元台幣,主持人可以講贊助商品名,地板和牆壁有商品Logo,不但畫面會拍攝商品,評審桌還可直接放產品。台灣綜藝節目錄影卻不能秀產品,主持人也不能提產品名稱,產品名只能跟節目名並列,對廠商而言曝光度不高,且冠名費是給電視台,也非貼補製作單位,對節目幫助不大。」
( 引用自《蘋果日報》報導「政府管太多:冠名節目禁秀產品 有名無實」2013.11.25 )
其實這關聯到市場的大小,在台灣的市場本來就不大,若將節目全都「廣告化」,那麼我們的節目除了「廣告」,還能有甚麼更值得吸收的嗎?台灣的節目可以走向精緻化,適度開放「置入性行銷」可以獲得更多資金,但希望不是藉由這些資金去製造更多「空殼節目」來吸金。如果最終造成那樣的情形,那我認為,應該也沒人敢投資台灣節目了吧?
啊,最後一定要聲明一點。我絕對沒有收受任何廠商的回扣以及節目的紅包,以上所提到之廠商純屬引用及個人所見,在此說明以正視聽。(?)